南沙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适用范围: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办法》所指试点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

  (二)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三)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四)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

  (五)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本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第五条   《扶持办法》所指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六条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总部企业奖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三章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予以落户奖: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扶持办法》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第四章  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九条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

  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营业收入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指由地方经济贡献由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认定的非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扶持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人才奖

  第十二条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关于人才奖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七章 优先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进一步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提高退税办理效率。

  (二)向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特色退税服务,组建“一对一”出口退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提供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预先裁定服务、出口退税问题解答、协助企业完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等业务指导服务,建立“出口退税双向互动”机制,加强税企沟通协调,构建“出口退税风险共治”体系,税企联合防范退税风险。 

  第八章 给予海关通关便利

  第十四条  (一)试点企业可优先享受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各种惠企措施,优先享受海关制度创新举措,可在海关重点培育下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按规定享受较低的查验率,简化进出口单证审核。

  (二)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实施“提前申报、快速验放”通关监管模式,海关对企业存在的信用评级风险给予信用提示和行政辅导,为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合格评定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三)可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设有海关协调员,为企业宣讲最新政策规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通关难题和其他合理诉求。

  九章  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向区内银行机构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率的25%(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单个试点企业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贴息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100%。

  (二)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十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以业务主管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非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支持对象的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的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请由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金融、科工信口岸办、人才、人社、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财政、综合执法、税务、海关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政务服务数据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非总部型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试点企业外还需提供: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银行授信证明;海关通关、出口退税信用评级证书;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平台网址;

  5.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企业应提供经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或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试点企业或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证明;

  6.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重点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上一年度进入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的证明材料;(二)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三)“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证明;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9.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申报非总部型落户奖、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5.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条  符合融资贷款贴息奖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

  2.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并附上银行贷款合同;

  3.已获得省、市融资贷款贴息扶持的证明文件;

  4.付息凭证复印件(附在对应贷款合同之后);

  5.资金使用用途证明;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8.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投保明细表;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用通知书第一页;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6.保险费发票;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

  9.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租用办公用房。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3.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购置办公用房。

  1.房屋购买合同;

  2.《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3.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扶持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扶持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十一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申请奖励金的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若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其试点和培育资格、扶持措施,及企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

  (二)认定为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后,商务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复核,若企业一年内实际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则终止其试点和培育资格、扶持措施,及企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六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于企业符合奖励条件但基本户账户被查封的,暂缓拨付奖励。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  附则

  二十八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十九  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按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按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

  三十 (一)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或个人根据《扶持办法》获得的奖励,应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

       三十一  《扶持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商务局负责提请审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后,需前往各镇街统计办或区统计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办理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纳入其他区域的统计基本名录库即可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纳入名录库后视为与南沙区建立统计关系。(统计关系确立时间以企业通过审批后纳入名录库系统时间为准)。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复核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应税收入数据;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出口退税等级;由区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金融局协助向区内银行核实企业融资贷款相关情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支持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是否已享受我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三十二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扶持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三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5日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公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