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一轮税务稽查又来了,多家劳务公司被查,不少公司甚至被移送公安。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1:
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处理决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处理决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天津**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处理决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以上三个案例是众多虚开被查被罚的案例之一,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各位一定自查到位,避免风险落在自己身上。
2、
劳务派遣公司的这些风险点将被重点稽查
又一个问题来了:作为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哪些点,才不会被查呢?
下面为大家讲一讲: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稽查风险点。
1偷梁换柱,假“派遣”,真“外包” 2无中生有,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3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4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5政策使用过渡 比如:有的企业有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
劳务派遣or人力资源外包,您提供的服务是哪种?
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区别,尤其是两者在增值税处理上的问题。
最后,就带大家好好区分一下,以后再也不要搞错啦!
一、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二、销售额计算不同
1、一般纳税人
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20年13号及财税2020年24号文件,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一般纳税人
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20年13号及财税2020年24号文件,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2、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但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只能差额计税,这应该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啦。